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三
2017-03-24 18:31:40来源:gssh作者:gssh点击: 0 次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三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
巧取“有”术,豪夺无门
福建人张先生在老家福建泉州有一家建材总公司,2001年,张先生以该公司的名义和朋友在武汉设立了一家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建材总公司的产品,武汉建材贸易公司的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全部是由总公司任命,且建材贸易公司的经营策略也必须由总公司批准。
2003年5月,建材贸易公司为扩展业务,经总公司批准,向武汉某银行贷款500万,约定2006年5月还款。到今年5月份贷款到期时,银行发现建材贸易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建材贸易公司代理建材总公司的产品进货价格远远高出市场价格,实际上建材贸易公司在获取贷款后的三年里一直在亏损经营,与此同时,建材总公司却从与建材贸易公司的业务中获取了惊人的利润。
今年7月,银行将建材贸易公司和建材总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公司共同偿还500万的贷款本息。审理中,法院认为建材总公司滥用了对子公司贸易公司的控制权,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判决两家公司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程洪波律师说: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本案中,建材总公司是建材贸易公司的股东,正常情况下,其无需对建材贸易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建材总公司正是滥用了股东的控制权,转移了贸易公司的财产,企图利用公司法人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来达到侵吞银行贷款的目的,这是法律所不容许的。最终法院判决两家公司共同偿还银行贷款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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