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二

2017-03-24 18:29:57来源:gssh作者:gssh点击: 1 次

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二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的否定

转移公司财产逃债,法院判决全家“连坐”

家住汉口的王女士及其家人不久前被人告上了法庭,昨天法院判决王女士和其家人共赔偿他人损失180多万元,王的两处房子和汽车也被判决用来抵债。
原来女士和丈夫共同设立一个水处理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水处理设备,以他们共有的房产和一部分现金出资,事实上,公司成立后根本没有将房产转移到公司名下,而且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也没有独立账簿,其财产也没有与家庭财产进行严格的区分,王的新房和汽车都是用公司的钱买的,在经营过程中,其他家庭成员如二人的父母也参与了公司经营。当公司因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被用户索赔时,王女士夫妻二人将公司的财产转移到家庭,使得公司成为一个空壳公司,此时用户无法从公司获得赔偿。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事实上公司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并没有分离,且在公司遭遇索赔时,作为股东的王女士夫妻将公司财产转移为其家庭财产,构成公司与其成员财产的混同。法院因此判令王女士及其家人以家庭共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程洪波律师说:本案包含一下法律问题:1、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界线问题。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个人的财产一旦用于设立公司,就成了公司的财产,公司对其享有所有权,股东就只对其享有股权,该财产因此独立于股东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王女士原来拥有的房子用于设立公司后,就成了公司的财产,后来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以这处房子抵债就是这个道理;2、法人的独立人格问题。本来有限公司只以公司的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的财产没有独立,特别是与公司股东的财产混淆在一起的话,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判决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法院判决王女士及其家人用家庭共同财产抵债就是基于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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