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说明

2012-08-27 10:17:45来源:admin作者:admin点击: 350 次

会议资料三

 

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说明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各位理事:

《湖北广水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20091128日湖北广水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广水市民政局批准后实施的。

湖北广水商会成立近三年来,依章运行,在广大会员的共同努力下,在顾问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关怀下,商会按照办会宗旨,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工作实践和商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有的工作需要上升到商会基本法即商会章程上来,纳入到商会的业务范围之中,为开展商会服务提供依据。

一、修改章程业务范围

近一年多来,经过较广泛的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借鉴其它商会的经验和作法,提出了创办商会资金互助中心的重大议题,并作了大量基础工作。为了将资金互助中心这一工作顺利推进,确定修改章程第五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在第五条第七款中增加组织开展会员资金互助合作的内容,将章程第五条第七款修改为:组织开展会员资金互助合作,办好本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二、增设商会监事会条款

随着商会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商会各项管理不断规范,我们深切感到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商会应设立监事会,有效监督商会工作、履行职务和财务管理。因此,在章程中增加第二十四条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的任期和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长和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和履职,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纠正。

增加第二十四条后章程原第二十四条变更为第二十五条,以下各条件以此顺序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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