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决议
2012-08-27 10:36:12来源:admin作者:admin点击: 336 次会议资料七
湖北广水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决议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一届四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湖北广水商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同意一届理事会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议案。
1、将第五条第七款修改为:组织开展会员资金互助合作,办好本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2、增加第二十四条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的任期和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长和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和履职,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纠正。
决议提请湖北广水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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