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决议

2012-08-27 10:36:12来源:admin作者:admin点击: 336 次

会议资料七

 

湖北广水商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四次全体会议

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决议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一届四次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湖北广水商会一届四次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同意一届理事会关于修改《湖北广水商会章程》的议案。

1、将第五条第七款修改为:组织开展会员资金互助合作,办好本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2、增加第二十四条如下: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的任期和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长和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和履职,对严重不称职的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二)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纠正。

决议提请湖北广水商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上一篇:关于增选商会副会长的议案

下一篇:关于召开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