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一

2017-03-20 18:22:49来源:gssh作者:gssh点击: 0 次

程律师说法之公司法系列之一 

 
          一、董事的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不忠,合作伙伴起诉
先生开有两家公司,一家家具生产公司是自己和家人合开的,另外还和几个朋友合作开办了一个大的贸易公司。最近贸易公司要更换一批办公家具,朱先生获悉后利用自己在贸易公司的董事地位让自己的家具公司拿到了订单,并亲自负责采购事宜。
后来由于家具公司的产品质量有问题,采购回来的办公家具使用不到半年就不能使用,给贸易公司造成了近50万元的损失,但由于朱先生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把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限定在一个月内,贸易公司无法向家具公司提出索赔,朱先生在贸易公司的朋友就将朱先生和家具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日前,法院判决朱先生赔偿贸易公司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但驳回了贸易公司对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程洪波律师说:本案包括以下法律问题: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负有忠实的义务,本案中朱先生就违反了对贸易公司的忠实义务,贸易公司、贸易公司的监事会都有权对朱先生提取诉讼,如果公司和监事会不起诉,公司的股东还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朱先生提起诉讼,要求朱先生赔偿损失,本案也正是这样判决的。2、产品质量的异议期限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发现购买的商品质量有问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或者合理的期限内相对方提出,否则,就丧失了质量异议权和索赔胜诉权。本案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太短,贸易公司无法提出异议,但只要合同效力还在,贸易公司就不能因此向家具公司主张赔偿,法院正是因此驳回对家具公司的赔偿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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